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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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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10: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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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起草了《攀枝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11月22日起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详情如下:

攀枝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4〕15号),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减少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深化区域联防联控,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提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和美丽攀枝花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浓度达到29.1微克每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完成省级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及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严格产业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四川省和攀枝花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从严控制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对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按要求开展能耗替代。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严格落实产能产量双控制度,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调整优化重点行业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加大落后产能排查力度,严格落实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到2025年,推动一批烧结、高炉、转炉、焦炉等限制类装备退出或产品升级。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推进砖瓦行业产能整合和工程治理。持续推动水泥行业压减过剩产能和产能置换改造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打造新兴产业集群。加快构建“2+3”现代工业体系,突出打造先进钒钛钢铁材料和清洁能源2个主导产业集群,巩固发展绿色化工、装备制造、钒钛磁铁矿采选冶三大支柱产业。大力推进园区循环化、生态化改造。积极发展先进材料、氢能储能、光电信息等新兴产业,加快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防控。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定期发布低(无)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目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落实低(无)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攀枝花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重点领域原辅材料替代工程。到2025年,力争重点行业原辅材料替代比例在“十三五”末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推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涉VOCs工序环节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重点区域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六)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持续加大非化石能源供给。促进“水风光氢储”五位一体、多能互补、协调发展。推进清洁能源替代。落实“电动四川”行动计划,实施“1114”氢能发展战略。到2025年,全市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720万千瓦以上,清洁能源装机占比90%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33%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左右。加快统筹“缅气入攀”项目建设,不断推进“气化全攀”工程,优先保障民生用气,统筹考虑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削减非电用煤。到2025年,全市原煤消费量实现全市煤炭消费量达峰。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强化商品用煤质量监管,防止劣质煤炭流入市场。(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推进锅炉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增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加快推进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淘汰。(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工业炉窑清洁化改造。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现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市济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十)推动货物清洁运输。加快对外运输大通道建设,实现“铁、公、水、空”联运互通,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宗货物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将清洁运输作为钢铁、火电、有色冶炼、焦化、建材、煤矿、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依托机场、铁路货运站、公路物流中心,大力发展以铁路为骨干的“公转铁”多式联运,建设多式联运型物流枢纽。到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较2020年增长10%左右。(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到2025年,接入比例达85%以上。强化用地、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全面落实大规模消费品以旧换新、提振新能源汽车消费政策,加快淘汰老旧汽车和高排放燃气货车。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重点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物流和环卫等领域应用,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全市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原则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除特殊用途和特殊区域除外。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冶炼、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推动培育一批清洁运输企业。积极推动氢能多场景应用,重点布局氢能车辆在矿山、物流等重型交通领域,推动新增或更新的城市环卫、公交等领域提升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占比。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水平,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100%。(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移动源治理监管。加强在用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重点查处超标排放和后处理装置造假等情况。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要求,推进钢铁等重点行业运输车辆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联网。(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持续优化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采用新能源化。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加大机械排放状况、信息登记、高排区管控、进出场登记、燃料使用台账管理记录等抽检力度。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重点区域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加强油品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黑加油站、流动加油车,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攀枝花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五)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施工周期6个月及以上的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重点区域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在适宜建筑中提升装配率要求,推广装配化装修。到2025年,东区、西区、仁和区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米易县、盐边县城市建成区达70%左右。加大各县(区)城区道路、主要进出城道路、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加强货运脏车治理。强化裸地扬尘管控,对储备地块、待建地块、征地拆迁地块等公共裸地开展排查建档,采取防尘措施。推进铁路货场开展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着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持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修复,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强化扬尘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巩固露天开采矿山整治成果。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坚持“疏堵结合、以用促禁”,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健全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拓宽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渠道,加快提升秸秆离田产业化利用水平,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计划烧除期间,坚持每日会商研判,精准、科学、有序地下达烧除计划,统筹做好计划烧除和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推进“人防+技防”,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等露天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村组、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实现秸秆禁烧监管全覆盖、无死角。(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十八)强化VOCs全过程管控。加强储罐综合治理,完善工业企业、储油库储罐管理台账,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推动攀钢弄弄坪主厂区、高粱坪园区、安宁园区、白马工业园区、钒钛产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强化企业开停车、检维修期间管理,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企业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九)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市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攀枝花盘江煤焦化有限公司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完成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动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建立排查清单,通过原辅材料(含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到2025年基本完成。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整治。引导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维护、清洗。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强化部门联动,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持续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治。推广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鼓励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建立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加强涉氨企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二)强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深化与凉山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两地县、乡沟通交流,推进信息共享、协作会商,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强化计划烧除期间毗邻区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完善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会商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三)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建立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修订攀枝花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应急管控方案,优化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标准和工作流程,完善“市—县”两级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强化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及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各应急联动县(区)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鼓励重点企业开展绩效评级和等级提升行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四)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持续推进重点工业园区空气自动站建设,进一步完善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站建设。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系列卫星、航空、地基等遥感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通量观测站,提升气候变化监测能力。完善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体系,不断提升趋势预判分析能力。加快推进各级各类监测监控数据接入信息中心数据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提升污染源监控能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可靠、传输稳定。推动排污单位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并实现数据联网。加快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重点用车单位门禁监控等信息系统,完善汽车排放检验监控系统。采用固定监测和移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交通道路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动态更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引导企业加强守法自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开展企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等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和数据造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针对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等开展移动源专项执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能,加快配备红外线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开展金沙江、安宁河复杂地形下PM2.5与臭氧污染成因机理、大气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策略、重点行业领域精细化管控等关键技术攻关,逐步构建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监测预报、精准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监管、科学评估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持续开展PM2.5与O3协同防治研究和颗粒物、O3来源解析工作,建立本地化的颗粒物、VOCs排放源成分谱库。开展园区以及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路径关键技术研究。(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八)强化价格税费激励约束。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贯彻落实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价格政策,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积极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税征收等政策。(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对绿色低碳投资项目、减污降碳协同项目、技术研发、试点示范、能力建设、老旧装备淘汰给予支持,高质量谋划储备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人行攀枝花市分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有关市级部门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减排、监督管理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及重点任务推进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县(区)给予激励,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适当倾斜;对未完成目标的县(区),按照相关规定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监测数据造假的县(区),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督促制定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开环境空气质量数据信息。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设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三)推进社会共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及时解读相关政策,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各级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攀钢集团、钢城集团等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推广攀枝花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经验,讲好攀枝花生态环保故事。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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