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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20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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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6日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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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应主动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的替代工作。自7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

  一、开展源头替代

  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应主动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的替代工作。自7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督促企业提前做好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在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实施。

  二、健全原辅材料台账

  督促涉VOCs企业7月底前建立完善VOCs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三、执行标准限值

  7月1日起,涉VOCs企业应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我省发布的8项地方VOCs排放标准。各市要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7月底前完成“一企一策”方案编制工作,8月底前完成整改。

  四、完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

  7—9月,各市组织辖区内企业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严厉打击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五、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

  7月15日前,各市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治理设施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排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对活性炭长期未进行更换的,7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更换情况记入企业台账备查。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六、引导重点企业错峰检修

  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7—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7月15日前,集中淸运一次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的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七、杜绝旁路排污

  各市要全面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八、实施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

  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企业数目超过10家的属于企业集群,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认定为重点管控企业。7月15日前,各市要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明确VOCs主要产生环节,逐一建立管理台账,并将清单和管理台账报省生态环境厅。7月25日前,组织存在突出问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10月底前按照方案要求整改完毕。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

  九、加强油品储运销监管

  6—9月,各市组织开展一轮加油站、汽油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点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气排放监管力度,7月15日前,对辖区内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建立日查、自检、年检和维保制度。

  十、做好技术帮扶

  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结合排查工作,做好指导帮扶和执法监督,对济南、青岛、淄博、东营、济宁、临沂、滨州等重点地区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

  十一、强化执法检查

  10月31日前,省生态环境厅至少开展3次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活动。集中查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对违法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作为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十二、提高执法装备水平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执法装备。7月15日前,对已安装的VOCs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重点管控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抽测。

  十三、提升VOCs监测能力

  尚未开展VOCs监测的市,要参照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抓紧加强能力建设,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已开展VOCs监测的市,要进一步规范采样和监测方法,加强设备运维和数据质控,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十四、落实园区、厂界烃环境监测

  6-9月,各市对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典型企业的厂界或园区环境开展VOCs苏玛罐釆样监测,数据统一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向社会公布。

  十五、规范自动监控设施和第三方检测机构

  各市要对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排査,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范要求的及时整改。9月底前,完成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十六、制定扶持政策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大气专项资金重点向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倾斜,优先将VOCs治理工程、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鼓励企业跨前减排,对管理制度完善、现场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值30%的企业,建议各市将其纳入政府绿色釆购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中适当提高绩效分级。

  十七、注重媒体宣传

  各市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臭氧(O3)污染防治、VOCs综合治理的科学知识和政策法规,对治理成效突出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

  十八、组织集中培训

  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监管与运行相结合的模式,邀请行业专家,举办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系列培训活动,全面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能力和业务水平。

  十九、鼓励社会监督

  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VOCs偷排漏排、治理设施不运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二十、严格评估奖惩

  省生态环境厅建立《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落实情况调度机制。将各市夏秋季VOCs强化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评估内容,对VOCs治理工作表现突出的行政管理和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开展跟踪问效调查,适时采取约谈责任人等方式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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