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
我国电力工业的能源结构主要是以燃煤为主,燃煤电厂是我国污染物排放中的“重要级人物”,其在影响资源配置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压力,因此进一步治理燃煤电厂造成的环境污染成为必需。
据悉,2007-2010年,国家发改委联合环保部在电力行业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试点火电机组容量达到2400万千瓦。截至2014年底,采取第三方治理方式运行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规模约9700万千瓦,脱硝特许经营规模约3300万千瓦。
《意见》也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燃煤电厂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有利于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有利于引进社会资本、缓解电力企业环保设施建设资金压力;有利于发挥环境服务公司的专业优势、促进环保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业内人士表示,就电厂而言,脱硫、脱硝等是附属系统,而对环保公司来说却是主营业务。专业的环保公司具有专业化的技术、团队和丰富的运营经验,可以从管理、技术、运行等全方位提供可靠保障。
以此来看,第三方治理是燃煤电厂减少污染可依赖治理方法,应该进一步得到推广,《意见》为此制定目标。到2020年,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由现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全面扩大至废气、废水、固废等环境污染治理领域。
接受记者采访的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宋智晨表示,治理领域的扩大将增加治理难度,一方面治理领域增大,监管难度增加,地区治理强度或将有所下降;另一方面治理范围的扩大说明需要控制排放的企业数量增加,若企业不配合政府号召,对相关业务不做治理,这将加大政府治理压力,从而面临较大的治理困难。
同时,《意见》表示,2020年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方面的社会资本更加活跃,资本规模进一步扩大,另外第三方治理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并且要不断提高环境服务公司技术水平能力,形成一批能力强、综合信用好的龙头环保企业。
对于燃煤电厂如何选择为其提供环境服务的公司,《意见》建议其宜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环境服务公司。也要求燃煤电厂不得设定地域及其他歧视性条件,确定合理的投资及收益水平,避免高价低质、低价低质的恶性竞争。燃煤电厂可将环境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与质量、技术水平、实施方案、业绩、融投资能力、信用等要素列入招标资格条件。
另外,《意见》中对燃煤电厂第三方治理经营模式作出要求,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特许经营模式。燃煤电厂按约定价格,以合同形式特许给环境服务公司,由专业化的环境服务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建设(或购买已建成在役的污染治理设施资产)、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污染治理任务。
二是委托运营模式。燃煤电厂按约定的价格,以合同形式委托专业化的环境服务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污染治理任务。
在宋智晨看来,特许经营模式对于二氧化硫治理水平,促进环保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委托运营模式在技术上规范化、融资途径上灵活性高。但是第三方治理过程中,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框架下实施第三方治理,电厂仍需承担环保风险和安全责任,且第三方治理环保公司税负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厂积极性。
此外,有专家认为,环保电价结算不顺畅,环保政策频繁变化,环保要求不断趋严,造成环保设施需不断投入进行改造,给环境服务公司带来了较大的资金压力。
对此,《意见》表示,未来将通过价格、财税、融资、奖励等措施支持相关政策的落实。具体包括: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制定出台地方环保热价政策;给予第三方治理项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依据项目及合同给予实施第三方的环境服务公司优惠;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环境服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对实施第三方治理,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要求的燃煤电厂,在领跑者、机组竞赛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目前投资治理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服务公司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企业、社会资本。”宋智晨说,未来在融资方面可以主要从两个渠道入手:银行贷款和商业性融资。
落实自然离不开监管,据介绍,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范围内的燃煤电厂第三方治理活动,推动第三方治理顺利开展;国家能源局在履行电力行业管理的同时,积极推动第三方治理工作;环保部将负责对全国实施第三方治理的燃煤电厂进行环境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