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在3年内完成全区废弃停用库、无主尾矿库及小型尾矿库的闭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日前出台《尾矿库注销及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落实尾矿库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尾矿库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尾矿库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意见》强调,各地要规范尾矿库注销手续、简化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力争在3年内,完成全区废弃停用库、无主尾矿库及小型尾矿库的闭库;对已经开发他用不复存在、或已经不存在尾矿库安全事故风险的尾矿库进行注销,减少尾矿库数量,促进全区尾矿库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监管水平再上新台阶。
小型尾矿库是指尾矿库总坝高低于10米且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尾矿库管理单位是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的责任主体,尾矿库闭库所需要的费用由尾矿库管理单位负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型尾矿库,应予以闭库:无主库(无企业管理的尾矿库);废弃停用的尾矿库;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不再继续加高扩容的尾矿库;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停止使用一年以上且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尾矿库。
《意见》指出,尾矿库注销是指对库内尾砂已经全部搬移并且不再排入尾砂,或库区已开发他用以及库区已经复垦,不存在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尾矿库予以注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批准注销尾矿库:库内尾砂已全部清除,且不再堆存尾砂的;已被开发他用,不复存在的;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且经当地历年降雨和洪水检验后,未对周边安全、环保造成影响的;总坝高低于10米且坝体已削坡变缓、库区已复垦的平地型尾矿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复核不予通过:采取清除全部尾砂方式,但实际未完全清除的;已复垦,但仍然对周边构成安全威胁的;已开发他用,但仍然对周边构成安全威胁的。